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47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稽山新天地营业厅,营业场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邯山街14-6号。
负责人:封丽。
被告:河北户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258号佳泰大厦2110号。
法定代表人:贾立杰。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联通北路5号。
负责人:韩洪江。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稽山新天地营业厅、河北户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