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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与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建邺区颜世林家居销售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民终14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与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建邺区颜世林家居销售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建邺区颜世林家居销售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民终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泰华梧桐岛11栋7、8、9层。

法定代表人:田华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罗公路1号第二层201A室。

法定代表人:田华兵,该公司总经理。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龙,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流湖南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寇卫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兵,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晓颖,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市建邺区颜世林家居销售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285、287、289号。

经营者:颜世林,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上诉人深圳市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市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家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克家居公司)、原审被告南京市建邺区颜世林家居销售中心(以下简称颜世林家居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龙、陈武平,被上诉人美克家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兵、盛晓颖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被告颜世林家居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美克家居公司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美克家居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其无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1.被诉侵权产品系美克家居公司从颜世林家居中心购买,销售单及收据加盖的是颜世林家居中心印章,款项亦是支付给颜世林家居中心。

“卫诗理旗舰店”系佛山家园公司开设,深圳家园公司官网主页之所以可以链接到该“卫诗理旗舰店”系因双方间存在合作关系,美克家居公司以此来主张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故深圳家园公司与被诉侵权产品无关,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2.从被诉侵权产品的购买情况来看,公证人员系以当事人身份参与该产品的购买活动,而非仅是对当事人的整个购买过程进行全程现场监督,丧失了其应秉持的中立、客观的立场。

因此,(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3592号公证书的相应记载内容不能证明佛山家园公司存在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1.从专利名称来看,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应仅限于三人沙发,而不包括单人或双人沙发。

2.即便是三人沙发,被诉侵权产品也与涉案专利存在显著区别。

(三)深圳家园公司系电商企业、佛山家园公司仅在天猫商城经营“卫诗理旗舰店”,均不具备相应生产能力。

被诉侵权产品系佛山家园公司采购自“佛山市誉易家具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来源。

(四)一审判决确定的损失赔偿额明显错误。

1.美克家居公司网站上的产品介绍、价格信息以及美克家居公司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信息,均系美克家居公司可随时更改或制作形成的内容;

美克家居公司2018年4月19日登录“卫诗理旗舰店”的网页打印件未经公证,真实性未得到确认,故均不应予以认定。

2.美克家居公司不能证明被诉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任何损失,佛山家园公司提供的证据也能证明美克家居公司不存在任何损失。

与涉案专利类似产品的销售情况,也足以说明涉案外观专利对消费者无吸引力;

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完全依赖于产品本身的品牌、品质及销售报务质量,与涉案专利无关。

3.“卫诗理旗舰店”所述的线下体验并非线下销售,而是线下感受体验产品,其销售模式仍是线上销售。

佛山家园公司应一审法院要求而提交的全部销售数据表明被控侵权产品销量小、获利少,且该获利数额也应按净利润而非毛利率来计算。

4.国内其他法院类似案件的判赔数额对本案应有参考价值。

而美克家居公司关于其品牌知名度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且真实性不能得到确认,故不应作为损失赔偿的参考因素。

5.美克家居公司以毛利率来计算其损失,以及佛山家园公司的获利均是错误的。

此外,美克家居公司主张的17余万元合理费用本身即是其恶意提出高额诉讼标的所致,且也未提交转账记录来证明真实发生,故不能认定为合理的维权费用。

6.一审判决进行法定赔偿所考虑的酌情因素均是错误的。

7.一审判决在仅支持美克家居公司十分之一诉讼请求的情形下,判令由上诉人承担过半诉讼费用,无法律依据。

美克家居公司答辩称:1.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2.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共同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3.一审法院判赔合理。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美克家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三人沙发(UPH-7)”的沙发产品,颜世林家居中心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三人沙发(UPH-7)”的沙发产品;

2.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

3.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共同赔偿其因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7376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美克家居公司及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美克家居公司系成立于1995年8月16日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包括家居、装饰装潢材料、灯具及配套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和全国连锁销售等。

2014年12月26日,美克家居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三人沙发(UPH-7)”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5年4月15日授权,专利号为ZL20143055××××.4,目前合法有效。

外观设计图片由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俯视图、立体图组成。

外观设计的要点为其形状,最能表明其设计要点的图片为立体图。

(详见附图1)2017年1月4日,美克家居公司就涉案专利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对初步结论的具体说明和解释记载,本专利与现有设计虽然整体形状近似长方体较为常见,但在产品的整体结构,各部分的具体设计等方面有较大差异。

在美克家居公司自身网站(××)的产品介绍中,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Latticeentertainyou三人沙发”,规格“1981mm(长)*946mm(宽)*768mm(高)”,主材为“桦木+布艺”。

在天猫网站美克家居公司开设的“美克美家官方旗舰店”中,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包含在商品“美克美家CARA轻奢美式布艺沙发简约现代三人沙发单人沙发椅椅边桌”中(商品ID547546503872),促销价“7599-32299”,“颜色分类”中有单人款、三人款及椅边桌三个商品,三人沙发规格同上,单人沙发规格“784mm(长)*882mm(宽)*736mm(高)”。

根据美克家居公司提供的客户订单及送货单显示,其单人沙发产品的最低零售价为13799元,三人沙发产品的最低零售价为30359元;

根据美克家居公司提供的与美克国际家私(天津)制造有限公司进货单及发票显示,单人沙发、三人沙发产品的进货购买成本分别为4152.92元、7798.05元;

故美克家居公司认为其单人沙发、三人沙发产品的毛利率分别为69.9%、74.31%。

二、深圳家园公司等及其被诉侵权行为深圳家园公司系成立于2011年11月30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2000万,经营范围包括家具用品、家居饰品的开发设计与销售,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等。

佛山家园公司系成立于2010年1月27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1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家具、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

颜世林家居中心系注册日期为2016年11月25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家居销售。

2018年2月28日,美克家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津至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网页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由高津操作该公证处计算机,登录网址××,进入“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网站,首页底部显示“深圳市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公司介绍”部分显示,“TT-HOME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是一家逾十年沉淀的电商家具企业,集研发、生产、企划、销售于一体的规范化家具企业,数十家行业内供应合作伙伴为知名大厂家。

旗下拥有VISNEY卫诗理、HERTHA赫莎、TT-HOME田田家园、辟古四大电商品牌,并分别在天猫开设了旗舰店,主营高端欧式家具,其中VISNEY卫诗理连续五年高端家具销量领跑,整体家具类目TOP9,客单价高达2.1万,是行业均值的7.6倍。

”“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所隶属的香港肯创集团,注册资本5000万,旗下除了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还有肯创学院、牧马人家具厂、康正葵花科技公司、foogle科技公司、霏凡装饰有限公司等”。

“品牌故事”部分显示,“VISNEY卫诗理主营高端欧式实木家具,连续五年线上高端欧式实木家具销量第一,也是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的主打品牌。

”其品牌标识为盾形框架内的天使图形。

“联系我们”部分显示,为深圳家园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点击“在线商城”中的“卫诗理旗舰店”,即进入天猫商城的“卫诗理旗舰店”(××),该店铺为天猫7年店,其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显示为佛山家园公司,店铺首页左侧有盾形框架内的天使图形标识。

该店铺内的沙发产品中有“卫诗理家具ON现代美式布艺沙发客厅整装大小户型布艺沙发组合CR”商品(商品ID552142128501),总销量214,评价129。

点击进入该产品,显示促销价3175-34830元,月销量32,累计评价129,颜色分类中有“现代美式/经典窗棂蓝色布艺软包单人位“现代美式/经典窗棂白色布艺软包双人位”“现代美式/经典窗棂白色布艺软包三人位”“现代美式/经典窗棂布艺软包沙发1+2+3组合”“现代美式/意大利头层牛皮单椅”“现代美式/非洲桃花芯木圆茶几”“现代美式/非洲桃花心木圆角几”(以下简称单人位、双人位、三人位、1+2+3组合、牛皮单椅、圆茶几、圆角几)七款商品可供选择。

商品详情显示,品牌为Visney/卫诗理,型号20191CR。

商品图片中展示了上述所有商品(详见附图2)。

沙发产品尺寸显示,单人位长宽高为730mm*920mm*730mm,双人位为1600mm*920mm*730mm,三人位为2000mm*930mm*730mm。

店铺首页的“线下体验”部分显示,其有包头、大同、成都、东莞、南京线下体验店,“卫诗理南京卫共店”的地址为颜世林家居中心的经营场所地址,页面还有“卫诗理O2O新零售全国招商中”的加盟广告。

2018年3月16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了(2018)沪徐证经字第2205号公证书。

2018年3月15日,美克家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培勋至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处人员柳某,4、殷蕾分别于2018年3月15日对孙培勋购买沙发的行为,于2018年4月10日对张秋燕、王小兵取货、查看的过程进行了监督。

2018年3月15日上午10时30分,公证人员与孙培勋来到南京市水西门大街××(水西门大街与云锦路交叉路口东南侧),孙培勋指认门头上方标示有“卫诗理家具O2O南京(卫共)体验馆”的店铺。

进入该店二楼,一女性销售人员进行了接待,并通过店内电脑显示的天猫网站“卫诗理旗舰店”向孙培勋展示沙发样式,孙培勋现场确认了订购的沙发为“卫诗理家具ON现代美式布艺沙发客厅整装大小户型布艺沙发组合CR”三人位。

销售人员告知,该款沙发需要一至两个月的加工制作期限。

孙培勋要求加急并确认送货地址为南京市××区将军大道20号翠屏国际城,销售人员告知孙培勋货到后送货人员会提前电话联系,孙培勋向销售人员告知送货联系电话为133××××6979(该手机号为公证人员的联系电话)。

随后,孙培勋与销售人员签订《卫诗理定(销)货合同》,订购了上述沙发(型号名称20191CR),并刷卡支付货款11767元,取得盖有颜世林家居中心印章的合同、收据,以及POS签购单和名片。

《卫诗理定(销)货合同》的显著位置有深圳家园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公证人员对孙培勋取得的上述材料进行拍照、保管。

2018年4月9日上午,公证人员接到159××××4968来电,告知订购的沙发次日送货。

次日上午,公证人员柳某,4、殷某1到南京市××区将军大道20号翠屏国际城北门,一苏A×××××车牌号的白色货车将购买的沙发运送至该地点,送货人员要求签收家具,公证人员在其出具的《家具配送安装服务签收单》上签字,并对上述过程及收到的货物进行拍照。

送货人员离开后,张秋燕、王小兵来到送货地点,向公证人员指认苏A×××××白色依维柯货车为其联系的运输车辆。

随后,公证人员跟随该车辆将购买的沙发运送至南京市××区云龙路33号南京宝湾国际物流园,工作人员将沙发搬至张秋燕指认的仓库内。

张秋燕、王小兵对货物进行查看,确认密封完好。

公证人员对货物进行了拍照,其外包装一侧附有绿色合格证,合格证上显示检定日期为2018年3月20日,盖有佛山家园公司的印章,并有盾形框架内天使图形的品牌标识。

合格证所附位置的产品信息显示,“品名:三位沙发,规格:2000*930*730,品号:20191CR-SF-3W,生产时间:2018-03-20”。

随后,张秋燕安排工作人员对货物的外包装进行拆封、查看,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及沙发进行拍照后,张秋燕安排工作人员对沙发进行封存,公证人员用盖有公证处印章的封条进行了封存并拍照。

上述过程结束后,公证人员将封存的沙发、合同、收据、POS签购单和名片一并交给张秋燕保管。

上述过程均在公证人员柳某,4、殷某2前进行,与现场发生情况相符。

2018年4月24日,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了(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3592号公证书。

对上述公证购买过程,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认为,公证人员在《家具配送安装服务签收单》上以孙培勋名义签收确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公证应依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以及《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公证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办理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保全证据公证时,公证处有权依据当事人的要求和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监督当事人购买或者索取实物、现场拍照、摄像、询问证人、记录、录制证人证言等保全方式,全面、客观地反映真实情况。

本案公证人员并非监督当事人购买,而是作为当事人角色进行购买,故上述公证书严重违法,公证的所有事实不应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公证人员签收确认公证购买物品符合购买习惯,也是依法定程序对购买事实全面、客观、真实的反映,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

而《公证指导意见》仅为公证员协会的指导性文件,公证程序未能完全符合其要求并不当然导致公证行为的违法无效。

因此,上述公证书合法有效,予以采信。

2018年4月19日,美克家居公司登录天猫网站查看涉案“卫诗理家具ON现代美式布艺沙发客厅整装大小户型布艺沙发组合CR”商品(商品ID552142128501),其单人位预售价9248元、双人位预售价12058元、三人位预售价12838元、1+2+3组合售价34138元,累计评价190。

2018年5月10日,美克家居公司再次登录天猫网站查看涉案商品,其总销量259,评价192。

三、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相关抗辩意见(一)不侵权抗辩庭审中,经当事人确认公证封存实物封存完好的情况下,进行拆封比对(详见附图3)。

美克家居公司认为,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为:1.沙发靠背与扶手大致等高,扶手由软包以及镂空框架交融衔接而成;

2.镂空框架为重复排列的多个大致菱形以及长六边形形成的镂空窗棂图案;

3.座位部由与镂空框架相同材质的简洁直线底框以及底框上部的软包以及坐垫组成;

4.扶手拐角使用金属包裹;

5.沙发脚上部呈细长倒立圆台状,下部为近似牛角状的金属包裹设计。

其公证购买的三人位沙发及对方在网站展示销售的双人位沙发均包含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上述5项设计要点,构成相同设计。

对方在网站展示销售的单人位沙发,仅在长度尺寸、沙发座位数目上与双人位、三人位存在区别,但同样包括本专利的所有5项设计要点,对一般消费者而言,整体设计效果没有显著影响,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构成实质性相同。

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认为,一方面,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名称即为“三人沙发(UPH-7)”,设计要点为其形状,最能表明其设计要点的图片为主视图。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4.1.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规定:“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对图片或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种类具有说明作用。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准确、简明地表明所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据此,结合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名称及图片,其保护范围应仅仅是“三人沙发”,不包括其他沙发。

另一方面,被诉侵权产品存在以下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区别:1.立体图:被诉侵权产品座垫为两块,扶手软包厚实,靠背软包平直、无凸起;

2.主视图:被诉侵权产品座位底边平直、无凸起,靠背相对座垫较矮,可平视两侧镂空扶手;

3.俯视图:被诉侵权产品靠背平直修长,座垫更宽,两侧扶手与靠背不垂直;

4.后视图:被诉侵权产品两侧边不竖直。

综上,从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未造成损害抗辩庭审中,佛山家园公司提交了2018年7月19日天猫网站“卫诗理旗舰店”的截屏打印件,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已停止线上销售。

美克家居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佛山家园公司提交了美克家居公司在天猫网站、京东网站、1号店网站上分别开设的“美克美家官方旗舰店”中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网页时间戳记录。

其中的销售情况显示,销量或评论均为0。

证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没有市场知名度,美克家居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并不存在。

美克家居公司质证认为,京东及1号店网站本就无销售数量的统计栏;

天猫网站的销售数量为0也系对方销售侵权产品数量巨大、被其冲击导致;

而且其产品主营线下销售。

一审法院认为,上述证据仅可证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线上销售情况,但无法证明美克家居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并不存在。

佛山家园公司还提交了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似的产品在淘宝网上销售情况搜索的网页时间戳记录。

内容显示,销量基本都为0,即便有销售记录也仅为1-2件。

证明涉案类型的产品对消费者没有吸引力。

美克家居公司质证认为,这些仿冒产品的销量与其销量及对方销量没有任何关系。

一审法院认可美克家居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三)合法来源抗辩佛山家园公司为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提交了:1.《深圳市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采购单》1份,载明供应商为“誉易家具(原锦翔)”,采购日期2018年1月8日,付款方式现结,品号20191CR,规格1+2+3,单价12761,金额25522,要求交期2018/3/18;

并约定“出货产品请严格按照我公司包装要求进行规范,否则拒收货品!

”2.《佛山市誉易家具有限公司送货单》1份,载明时间2018年3月18日,客户田田家园,货品为单位、双位、三位沙发。

3.2018年3月21日,朱帆向李姓个人转账25522的银行转账电子函单。

美克家居公司质证认为,上述单据没有双方签章,无法证明两单位间的真实采购关系;

所记载的采购时间、交货时间与被诉侵权产品的购买时间相差较大;

采购单中的上述约定可以证明即便双方存在采购事实,也是一种定做或委托加工关系,故不构成专利法上的合法来源。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所附合格证盖有佛山家园公司的印章,并有盾形框架内天使图形的品牌标识,故认可美克家居公司的质证意见,对合法来源抗辩不予采信。

(四)获利有限抗辩佛山家园公司为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量有限、获利有限,提交了“卫诗理旗舰店”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记录、退货记录及其汇总表。

销售记录显示,以商品ID号552142128501为检索条件进行查找,创建时间为2017-05-3111:55,结束时间为2018-05-1811:15,总销量221。

其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中有162件为非沙发产品,应予排除;

沙发产品中,单人位订单31件、退货25,双人位订单9件、退货3件,三人位订单19件、退货1件,实际成交29件(详见表1)。

故三人位沙发的实际销售额为227371元,全部实际成交沙发的销售金额也仅为342686元。

表1:销售、退货记录及销售额统计 沙发类型 订单记录数 退货记录数 实际销售数 实际销售额 单人位 31件 26件 5件 46098元 双人位 9件 3件 6件 69217元 三人位 19件 1件 18件 227371元 共计 59件 30件 29件 342686元 美克家居公司质证认为:1.提交的销售记录、退货记录中,个别交易存在多个交易金额,难以确认实际交易金额。

2.退货记录中大部分显示“仅退款”,仅两笔退货记录显示为“退货退款”,且部分交易有对应消费者的评价内容。

按天猫网站规则,消费者发布评论即意味着交易成功,故大部分销售记录没有退货,交易实际已经完成,应纳入侵权赔偿的计算范围。

3.在“仅退款”的退款记录中,大部分“商品总价”与“退款金额”不一致,且有部分记录相差较大,应为部分退款,也应纳入侵权赔偿的计算范围。

4.上述统计表中有多笔成交单价小于其销售记录中的金额,应以销售记录为准。

5.根据其公证书证据中被诉侵权产品的消费者评论看,有多笔销售记录为圆角几,但评价内容中涉及的产品为沙发,甚至有沙发图片。

故实际销售的产品应为侵权沙发,应将95件圆角几作为侵权沙发纳入侵权赔偿的计算范围。

(五)类案判例分析抗辩庭审中,佛山家园公司提供了一份来源于ALPHA法律数据库的《案例引证报告》,该报告以侵害沙发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的二审判决作为检索条件,得到96份判决。

其中,判决支持赔偿请求的单个案件最高赔偿额为28万元,最低为1万元,平均赔偿数额为7.6543万元/案。

与本案最类似的案例为美克家居公司诉浙江春蕾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4个案件,判决赔偿数额为12万-16万元,平均赔偿数额为14万元/案。

故结合以上分析,假设本案构成侵权,建议法院赔偿数额采取全国平均数7.6万元。

美克家居公司质证认为,每个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具体情况不一样,所涉及的权利、产品亦不一样,故与本案没有可比性或参考性。

经庭审核查,上述报告中并未涉及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一审法院认可美克家居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四、美克家居公司主张的损害赔偿依据(一)美克家居公司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为证明美克家居公司及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涉案侵权行为给其造成巨大损失,美克家居公司还提交了:1.2014年12月,新疆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授予其生产的美克美家木质家具为新疆名牌产品。

2.2015年,其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

3.2013年,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授予其企业信用评价AAA级信用企业。

4.2007年,其第3198798号“美克·美家MarkorFurnishings”注册商标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新疆著名商标。

5.2007年8月20日,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6.其被搜狐、网易、新浪、腾讯、太平洋家居网、北京青年报、北京商报社、中国房地产家居冠军榜评审委员会授予的荣誉称号。

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内容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仅能证明美克家居公司有一定知名度,但无法证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具有知名度。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上述证据证明的是美克家居公司企业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但若认定构成侵权,可以作为损害赔偿的参考因素予以考量。

(二)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为证明家具行业沙发的利润情况,美克家居公司提交了:1.美克家居公司、亚振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敏华控股有限公司(芝华仕)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三家企业的沙发产品毛利率分别为60.28%、57.05%、61.9%,平均毛利率为59.74%。

2.天津市家具行业协会出具的《关于天津地区家具行业净利润的说明》,证明天津地区家具行业净利润一般为20-60%。

美克家居公司认为,一方面,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本案中,按照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其单人位、三人位沙发的售价及毛利率计算,权利人的损失为3128627.64元(详见表2)。

表2:美克家居公司受到的损失计算 原告沙发位数 数量 单价(元) 利润率 受损总计(元) 单人位 32件 13799 69.90% 308656.03 三人位 125件 30359 74.31% 2819971.61 合计 157件 3128627.64 另一方面,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计算。

仅根据对方提供的线上销售证据计算,其销售金额已达3271569元(将圆角几作为侵权沙发计算,详见表3),按上述三家企业的平均毛利率59.74%计算,获利为1954435.32元。

表3: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获利计算统计 被告沙发位数 数量 销售金额(元) 单人位 29件 296228 双人位 7件 146926 三人位 17件 318496 1+2+3组合 3套 173109 圆角几 95件 2336810 总计 157件 3271569 此外,根据其提交的2018年5月10日“卫诗理旗舰店”截屏信息显示,总销量应为259笔,至少被隐瞒了48笔交易,按照单笔交易1万元估算约48万元。

而且除了网络销售外,对方还通过南京、杭州等线下实体店销售,涉案产品即是通过线下实体店购买。

因对方并无产品研发投入,故采用上述毛利率计算经济损失具有合理性。

其要求的经济损失赔偿和合理费用均在本案事实和法律的合理范围内,请求法院考量上述因素,适用法定赔偿全额支持其请求。

对此,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质证认为:1.单人位沙发应予以排除。

单人位沙发长宽比例约为1:1,而专利三人位沙发长宽比例约为3:1,两者视觉效果完全不同;

且单人位沙发并未公开其六面视图,也无法对比是否构成侵权。

2.双人位沙发应予以排除。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名称已经限定其保护范围为“三人沙发”,故双人位沙发也应予以排除。

3.以毛利率计算损害赔偿,不具有参考意义。

美克家居公司年度报告显示,该企业利润率为10.67%,其他两家企业的利润率也分别为12.4%、8.6%。

以此计算,被诉侵权三人位沙发的获利也仅为约2万元。

4.其提交的检索销售数据为全部数据。

根据涉案公证书显示,其销售模式为“O2O”即“线下体验、线上销售”,即使可能存在线下销售,也只是特例。

故本案中,线下销售数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美克家居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其为制止侵权支付合理费用173767元,并提交了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15万元,公证费发票12000元,公证购买侵权产品费用11767元。

一审法院认为,美克家居公司依法享有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均为沙发产品。

涉案外观设计的要点为其形状,即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

将被诉的三人位沙发产品与原告涉案外观设计进行比对,两者的区别之处在于被诉侵权产品座垫为两块,较厚实;

扶手稍外展,且软包较厚实;

靠背软包较平整。

经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对于沙发类的一般消费者而言,上述区别点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没有显著影响,两者实质性相同,为相同的外观设计。

被诉的双人位沙发产品与被诉三人位沙发产品仅存在长度、宽度上的细微差别,在整体外观上并无差异,故同样与涉案外观设计构成实质性相同。

被诉的单人沙发产品,虽然存在沙发座位数目的增减变化,但属于将涉案外观设计作为设计单元按照该种类产品的常规排列方式作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排列的数量作增减变化,系对设计要素中的长度进行简单变化,并未进行实质性改变,故二者依然属于实质性相同的外观设计。

对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辩称的《专利审查指南》4.1.1部分,系第一部分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中“4.申请文件的审查”下“4.1请求书”内“4.1.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要求,是对产品种类的说明,而非对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机械限定,故不予采纳。

因此,被诉单人位、双人位、三人位沙发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同,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深圳家园公司辩称其未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非本案适格被告;

佛山家园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系颜世林家居中心销售,与其并无关联。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品牌为卫诗理,系深圳家园公司网站宣传的自有品牌,网站“在线商城”中可直接链接至“卫诗理旗舰店”,该天猫店铺系佛山家园公司开设经营,并在店铺中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颜世林家居中心系“卫诗理旗舰店”宣称的线下体验店,实际销售了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销售合同中也有深圳家园公司的相关信息,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的外包装上有卫诗理的品牌标识并盖有佛山家园公司的印章。

上述信息足以向消费者表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足以认定该两公司存在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故上述辩称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因此,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未经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颜世林家居中心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均侵犯了美克家居公司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佛山家园公司经营的“卫诗理旗舰店”中ID号为552142128501的商品有七款,其中的三款并非沙发产品,故以该ID商品显示的“总销量259”确定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显然不具有合理性。

其次,佛山家园公司提供的该ID号商品销售记录、退货记录显示,已完成交易中确有大量商品并非沙发,且存在大量退货、退款记录。

而根据双方统计,完成交易的沙发数量并不一致,且销售记录显示的圆角几产品是否实际包括沙发产品也无法确定,以及退货、退款记录亦无法与销售记录一一对应。

故实际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数量和销售金额均无法进行科学统计。

再次,美克家居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产品及其消费者定位较高,故售价和毛利率较高,但即便将三家上市家具企业的平均毛利率作为美克家居公司所受损失或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所获利益进行计算,而未扣除企业的管理等其他运营成本,该种计算方式也缺乏合理性依据。

因此,美克家居公司主张的所受损失或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所获利益的计算方式,以及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辩称的销量有限、获利有限的计算方式,均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不予采纳。

庭审中,美克家居公司亦请求适用法定赔偿,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情确定赔偿责任:1.涉案专利权的类别是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起积极作用,且为被诉侵权产品的主要价值部分。

2.美克家居公司企业的知名度,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售价、网络销售情况,美克家居公司沙发产品的毛利率,以及美克家居公司企业及所在行业的利润率。

3.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及其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

两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主要从事家具的网络电商销售,其共同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了与涉案外观设计构成相同的侵权产品。

4.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不低、销售数量较大。

5.美克家居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73767元,均属维权过程中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因此,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制止侵害专利权违法行为的角度综合考虑,确定本案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共同赔偿美克家居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费用173767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深圳市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南京市建邺区颜世林家居销售中心停止销售侵犯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三人沙发(UPH-7)”(专利号ZL20143055××××.4)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深圳市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三、深圳市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73767元;

四、驳回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16元,由深圳市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8016元,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

美克家居公司二审提交了:1.“卫诗理旗舰店”线下招商版块的网页截屏(7页),用以证明上诉人线下销售额巨大;

2.天猫帮助中心网页打印件(4页),用以证明天猫中退款且退货则无法评价,仅退款而不退货则可以评价。

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但同时认为与本案无关,不能达到相应证明目的。

本院确认以上证据的真实性。

对于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有异议的一审认定事实部分,本院分析评判如下:1.美克家居公司一审提交了其在官网及天猫“美克家居官方旗舰店”销售涉案专利产品的相关网页(一审证据编号分别为3-13、3-6),用以证明涉案专利产品的销售价格。

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质证认为因上述证据未经公证,故对真实性不予确认。

经本院登录相关网页,在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证据认定的“在美克家居公司自身网站(××)的产品介绍中……单人沙发规格‘784mm(长)*882mm(宽)*736mm(高)’”一节事实中,除“促销价‘7599-32299’”外,其余内容至今仍可见。

故本院在此对已查证属实的一审认定事实部分,予以确认。

2.美克家居公司一审提交了其与美克国际家私(天津)制造有限公司间的进货单及发票(一审证据编号3-15),用以证明涉案专利产品的进货价格。

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质证认为因交易双方系关联公司,故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对此本院认为,鉴于美克家居公司已提供相关进货单及发票的原件,能够证明双方间的交易真实存在。

故一审法院认定的“根据美克家居公司提供的与美克国际家私(天津)制造有限公司进货单及发票显示,单人沙发、三人沙发产品的进货购买成本分别为4152.92元、7798.05元”一节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3.美克家居公司一审提交了2018年5月10日天猫“卫诗理旗舰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网页(一审证据编号3-5),用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

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质证认为因上述证据未经公证,故对真实性不予确认。

对此本院认为,由于该证据拟证明的是被诉侵权产品在已过去的特定时间的销售情况,天猫“卫诗理旗舰店”现已无被诉侵权产品的宣传内容,无法进行回溯性查证。

故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2018年5月10日,美克家居公司再次登录天猫网站查看涉案商品,其总销量259,评价192”一节事实,不予确认。

4.美克家居公司一审提交了对其相关荣誉证书进行公证的六份公证书(一审证据编号3-7至3-12),用以证明其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

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经质证确认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但同时认为相关荣誉证书只能表明美克家居公司有一定知名度,而无法证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本身即具有知名度。

对此本院认为,因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对相关公证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故一审关于美克家居公司获奖情况的认定事实部分正确,应予确认。

同时考虑到企业自身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势必将延及相应产品,故一审法院将该知名度作为损害赔偿的参考因素予以考量,并无不当。

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均有相应证据支持,本院在此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1.2016年3月20日,美克家居公司就其名称为“三人沙发(B5501-2)”的另一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进行专利权评价。

同年4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理由为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初步结论的具体说明和解释为:该外观设计专利经与同一申请人同日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双人沙发(B5501-2)”(专利号ZL20153000××××.7)进行对比,两者整体及各部分的形状设计相似,表面图案相同。

两者的区别点(1)沙发座位数目的增减变化,属于将涉案外观设计作为设计单元按照该种类产品的常规排列方式作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排列的数量作增减变化,区别点(2)沙发背面图案不同和(3)沙发支脚数目不同,属于使用时不易看到的部位,且没有证据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情况。

经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对于沙发类的一般消费者来说,该外观设计专利经与“双人沙发(B5501-2)”外观设计专利的区别点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没有显著影响,故二者实质相同,属于同样的外观设计。

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因此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2017年2月8日,美克家居公司提出放弃ZL20153000××××.7号“双人沙发(B5501-2)”外观设计专利声明。

2017年2月14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同意其放弃专利权,并将声明在2017年3月8日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2.据“卫诗理旗舰店”线下招商版块的网页截屏显示,成都、南京、包头、宁波、昆明、东莞等六处线下体验店的首周业绩分别为1893万元、725万元、127万元、390万元、207万元、278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是否侵害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具体包括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仅限于三人位沙发,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近似,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是否实施了相应侵权行为;

2.本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具体包括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一审判赔金额是否适当。

一、关于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是否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1.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仅限于三人位沙发问题首先,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其中并无产品名称对保护范围的限定内容。

其次,虽然《专利审查指南》中“4.1.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规定:“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对图片或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种类具有说明作用。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准确、简明地表明所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但这一规定内容的本身即已明确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具有的是对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种类的说明作用,而非是对保护范围进行限定。

最后,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美克家居公司名称为“三人沙发(B5501-2)”的另一外观设计专利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来看,“双人沙发”或“三人沙发”的产品名称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并无限定作用,否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不会认定该两项外观设计专利实则属于保护范围相同的同样的外观设计,违反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并最终致使美克家居公司只能放弃其中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

综上,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关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仅限于三人位沙发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美克家居公司主张单人位沙发、双人位沙发亦构成侵权,以及一审法院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单人位沙发、双人位沙发进行侵权比对,均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2.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近似问题首先,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其次,涉案外观设计的要点为其形状,即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

美克家居公司亦已就具体的五处设计要点进行了详细说明。

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虽然提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存在以下区别:1.立体图中被诉侵权产品的座垫为两块,扶手软包厚实,靠背软包平直、无凸起;

2.主视图中被诉侵权产品座位底边平直、无凸起,靠背相对座垫较矮,可平视两侧镂空扶手;

3.俯视图中被诉侵权产品靠背平直修长,座垫更宽,两侧扶手与靠背不垂直;

4.后视图中被诉侵权产品两侧边不竖直,并据此主张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但本院注意到,上述比对意见并不否认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了美克家居公司所述的五处设计要点,只是在强调两者间的差异。

最后,具体而言,被诉侵权的三人位沙发与涉案外观设计的差别在于被诉侵权产品座垫为两块、较厚实;

扶手稍外展,且软包较厚实;

靠背软包较平整。

经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就沙发类的一般消费者而言,上述差别对于整体视觉效果并无显著影响,故两者实质性相同。

被诉侵权的双人位沙发与三人位沙发仅存在长度、宽度上的细微差别,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故与涉案外观设计亦构成实质性相同。

被诉侵权的单人位沙发,虽然沙发座位数发生明显变化,但属于将涉案外观设计作为设计单元按照该种类产品的常规排列方式作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排列的数量作增减变化,系对设计要素中的长度进行简单变化,并无实质性改变,故依然与涉案外观设计构成实质性相同。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构成近似,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一审法院认定构成相同侵权错误,本院在此予以纠正。

3.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是否实施了相应侵权行为问题首先,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其次,深圳家园公司在网站中宣传其系“集研发、生产、企划、销售于一体的规范化家具企业”,“VISNEY卫诗理”高端欧式实木家具系其主打品牌,且该网页可直接链接至天猫商城中佛山家园公司经营的“卫诗理旗舰店”;

“卫诗理旗舰店”内展示有被诉侵权的“卫诗理家具ON现代美式布艺沙发客厅整装大小户型布艺沙发组合CR”商品(含单人位、双人位及三人位沙发),且其标注的南京线下体验店“卫诗理南京卫共店”的地址即为颜世林家居中心的经营场所地址;

美克家居公司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自颜世林家居中心购得被诉侵权的三人位“卫诗理家具ON现代美式布艺沙发客厅整装大小户型布艺沙发组合CR”商品,在颜世林家居中心出具的《卫诗理定(销)货合同》上显著标有深圳家园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地址,且在最终收取货物的绿色合格证上加盖有佛山家园公司印章;

如前所述,被诉侵权的单人位、双人位及三人位沙发均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综合以上情形,同时鉴于被诉侵权产品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标示生产者身份,故应认定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侵权行为。

最后,至于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关于其未实施侵权行为的抗辩主张。

本院认为,第一、深圳家园公司关于其与被诉侵权产品无关的陈述仅截取了对其有利的事实片段、而刻意回避对其不利的内容。

此外,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对于被告仅有明确、而无适格之要求。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主张能否成立,涉及的仅是实体法意义上的胜诉问题,并不影响其在程序法意义上就其所认为的责任主体提出相应主张。

第二、鉴于通过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无法当场取得而需要事后送货,而公证人员又需要对通知送货这一过程进行掌控以确保其客观真实,故公证人员将其电话号码作为送货联系电话,以及由其代购买方签字收货既能保证通知送货过程的客观真实性,同时也不违反公证执业规范。

第三、由于委托生产、贴牌加工等生产形式的存在,使得本身不具备生产能力的主体(例如电商企业)完全可以实现拥有自有品牌产品的可能性。

因而某一被诉侵权主体是否系不具备生产能力的电商企业,与其是否实施了法律意义上的制造行为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综上,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实施了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应对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关于本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1.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问题首先,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能够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仅限于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而不包括制造该被诉侵权产品的主体。

本案中,如前所述,本院已根据涉案情形综合认定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即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故对相关合法来源抗辩的主张,不予理涉。

其次,退而言之,即便从假设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有足以推翻本院上述认定的相反证据这一角度来分析,在佛山家园公司提供的《深圳市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采购单》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应将产品工艺修改等信息告知采购方,以及产品必须严格按照采购方的要求进行包装,否则拒收等。

上述内容已清晰地表明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所谓的采购,实则应为委托生产或贴牌加工。

因此,现有证据非但不能支持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有关合法来源抗辩的主张,反而进一步印证了本院的前述相关认定。

综上,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关于合法来源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2.一审判赔金额是否适当问题首先,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

当损失和获利难以确定的,可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

如专利许可使用费仍无法确定,则可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其次,美克家居公司以毛利率来计算其损失,以及对方获利的主张未获一审法院支持,美克家居公司对此亦未提出上诉,且一审法院系采用法定赔偿方式酌情确定了现今的赔偿数额,故本案二审在评判该赔偿数额的适当性时,将不再考虑美克家居公司原提出的以毛利率为基准的计算方法。

再次,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有关美克家居公司不能确定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数额,即应认定美克家居公司无任何损失的主张,明显与前述关于专利侵权赔偿的法律规定相左。

至于天猫“美克家居官方旗舰店”等网店中涉案专利产品的销售数量为0问题,至多表明特定时间段的网上销售情况,而不能当然地认为涉案专利产品即无人问津。

况且美克家居公司已陈述其以线下销售为主并提供了部分销售单据。

因此,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关于涉案产品对消费者无影响力,美克家居公司不存在任何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又次,佛山家园公司一审虽试图以“卫诗理旗舰店”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其实际获利很少,但相关证据同时表明在已完成的交易中有部分商品并非沙发,且存在诸多退货、退款记录;

双方分别统计的已完成交易的沙发数量并不一致,且对于圆角几产品是否实际包括在沙发产品中也各执一词;

退货、退款记录亦无法与销售记录一一对应,致使实际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数量和销售金额均无法得以精确的统计及确认。

此外,佛山家园公司一直强调“卫诗理旗舰店”实行的是线上销售,但其至今都无法明确指出美克家居公司通过公证购买方式所取得的被诉侵权三人位沙发产品与网上销售记录间的对应关系。

事实上在二审中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亦表示不排除线下销售的存在,只是强调系个别情形。

因此,本院难以依据上述销售记录等证据来认定涉案的侵权获利。

最后,鉴于本案中无法确定美克家居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无可参照的许可使用费,且美克家居公司请求由法院以法定赔偿方式酌情确定损失赔偿额,故综合以下考虑:1.涉案专利系家具产品的外观设计,其所呈现出的整体美感对于促进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起着积极的引导作用,属于该类产品的主要价值体现部分,尤其是对于高档家具而言。

因此,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关于涉案专利对消费者无吸引力、并非产品主要价值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2.美克家居公司及其商标所具有的相应知名度势必将投射至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故可以据此考量并酌定损失赔偿数额;

3.美克家居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销售价格,以及合理的产品利润率;

被诉侵权产品较大的销售数量、不菲的销售价格,以及同时存在线上及线下两种销售模式等,均影响着对本案赔偿数额的酌定;

4.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利用关联关系,采取模糊标示、分工合作的方法共同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权的性质及情节较为恶劣等因素,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酌定的50万元损失赔偿额,是适当的。

至于类似案件的判赔数额因均系个案裁判结果,故于本案并不当然地具有参照适用的作用。

此外,美克家居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公证费12000元、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费用11767元,均属于合理维权费用,应由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予以赔付。

15万元的律师代理费仅占美克家居公司起诉标的500万元的3%,本身并非明显过高。

虽然一审最终只判赔了50万元,但考虑到涉案具体情形,一审法院将该15万元律师代理费全额作为合理维权费用要求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承担,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契合当前严格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严厉制止侵权行为的司法政策导向。

另,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部分胜诉的,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分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本案中,因美克家居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未获全部支持,故一审法院根据涉案具体情况,决定由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承担其中的28016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37元,由深圳市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家园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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