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1执32号七七七株式会社、西安市新城区意顺百货商行:七七七株式会社与西安市新城区意顺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市新城区意顺百货商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七七七株式会社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申请执行标的为:西安市新城区意顺百货商行向七七七株式会社赔偿损失6000元;
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本院从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意顺百货商行实际经营者王金虎的银行账户扣划6350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将63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七七七株式会社。
至此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意顺百货商行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1执32号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