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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与寿文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民初6002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与寿文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寿文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6002号 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双岗上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炳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文文,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寿文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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