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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树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3719号
案件名称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树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吕树根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民初3719号 原告: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永华街81号。

法定代表人:应翠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飞舟、沈希,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树根,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象公司)诉被告吕树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印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希,被告吕树根,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印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一、吕树根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落入专利号为ZL20173029××××.8的“羽绒背心(17409BF150012)”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淘宝公司立即清理、删除被控侵权商品的描述及产品信息;

二、吕树根、淘宝公司赔偿印象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三、吕树根、淘宝公司赔偿印象公司律师费5000元;

四、判令由吕树根、淘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印象公司系案涉“羽绒背心(17409BF15001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并于2018年2月6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印象公司发现吕树根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生产侵犯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服装,并在淘宝公司经营的电商平台“淘宝网”上进行销售,印象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对吕树根的侵权行为进行了现场公证。

印象公司认为,案涉服装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经济价值,属于专利法依法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该专利。

吕树根、淘宝公司无视法律的相关规定,侵犯印象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给印象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吕树根辩称:1.吕树根没有生产行为,印象公司索赔50000元无事实依据。

2.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在印象公司公证取证之后,吕树根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已就涉案侵权行为作出判决,吕树根也向印象公司进行了赔偿,本案构成重复诉讼。

故请求驳回印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淘宝公司辩称:1.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2.淘宝公司在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3.淘宝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提醒注意义务,在事后也已采取了合理必要措施,确认店铺已及时断开涉案商品链接。

故请求驳回印象公司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7日,印象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羽绒背心(17409BF150012)”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2月6日,专利号为ZL20173029××××.8,简要说明中记载该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及图案的结合,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主视图,该专利至今维持有效。

2018年2月6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印象公司的代理人在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如下证据保全行为:登录淘宝网(××),点击“已买到的宝贝”,查看2018年2月2日订单号“122333886998756664”项下的物流信息,可见圆通速递运单号为600515870336,并点击进入订单项下其中一件商品的详情页面,商品名称为“婷丽秋水伊人2017冬装新款女羽绒服背心羽绒马甲17409BF150012”,价格为人民币459元,累计评价3,交易成功0,货号17409BF150012,品牌婷丽秋水伊人。

同日,公证人员和某人收取运单号为600515870336的圆通速递包裹一件,拆封后内有包括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在内的服装两件,公证人员重新进行封装,并对上述过程进行拍照。

2018年3月7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代理人再次登录淘宝网查看了物流信息。

2018年3月9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出具了(2018)浙杭西证民字第1572号公证书。

2018年9月26日,印象公司就上述行为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吕树根侵害商标权,2018年11月16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110民初16245号民事判决,判决吕树根向印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7000元。

经当庭将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拆封,内含被控侵权产品一件,吊牌上有“婷丽秋水伊人”商标。

吕树根陈述被控侵权产品系从第三方处进货,挂上自有吊牌后进行销售的事实,认可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外观相同。

印象公司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的链接已删除。

经印象公司申请,本院向淘宝公司调取了被控侵权产品在涉案淘宝店铺的后台交易数据,显示交易成功的总销量为2件,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日后的销量为0件。

另查明,淘宝公司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017年3月20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公证处使用该处计算机,对有关网页截屏、打印。

其中,《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就账户注册与使用、淘宝平台服务及规范、用户违约及处理等作出了明确约定。

在“淘宝平台服务及规范”章节中要求用户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2017年3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4244号公证书。

又查明,印象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公证书、判决书、律师费发票等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73029××××.8“羽绒背心(17409BF150012)”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印象公司作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依法享有本案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在本案中,印象公司公证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同时经调取淘宝平台的后台交易记录,吕树根在涉案专利公告日之后并未继续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故印象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吕树根实施了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印象公司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由原告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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