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869号原告:深圳六福世家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贝丽北路博大珠宝广场二楼B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5。
法定代表人:戴兵,总经理。
原告:戴兵,男,汉族,1985年6月17日生,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功和,广东登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4403201710830172。
被告:深圳金玉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下李朗国立伟工业园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
法定代表人:岳国祖。
被告:深圳市金玉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2135号水贝工业区3栋3楼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M。
法定代表人:郑娟。
上列原告深圳六福世家珠宝有限公司、戴兵诉被告深圳金玉福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玉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六福世家珠宝有限公司、戴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50元,由原告深圳六福世家珠宝有限公司、戴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