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4483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敖记禧御贡茶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前海商业中心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0G。
经营者:敖志平。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敖记禧御贡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敖记禧御贡茶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敖记禧御贡茶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敖记禧御贡茶店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