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3民初1560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倩,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美林,女,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和敏,温州市龙湾区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荣荣,温州市龙湾区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林翔,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周智才,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章美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章美林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9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