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4民初1904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大成连路6号华杰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WONGMUNKIT(HUAGNWENJIE)。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韵,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玉,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程鹏,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告:邓永和,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告:赵元梦,女,199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被告:广州赛凡尔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均一队流溪河边70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C。
法定代表人:邓永和。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野蛮人皮具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岗街道山城工业园5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9。
法定代表人:林汉进。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与被告邓程鹏、邓永和、赵元梦、广州赛凡尔皮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野蛮人皮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088.5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