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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苏州运宏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德均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迪卡特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民初203号
案件名称203苏州运宏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德均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迪卡特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运宏电子有限公司;广德均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迪卡特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初203号原告:苏州运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镇湖街道绣品街东侧(工业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马文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德均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建设北路。

法定代表人:徐新涛。

被告:昆山迪卡特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陆杨杜河泾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冯治国。

原告苏州运宏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运宏公司)与被告广德均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迪卡特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运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两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专利号为ZL.201310007801.6的发明专利权,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专利,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全部库存侵权产品;

2.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整;

3.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6万元;

4.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中,运宏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申请撤回诉讼请求2、3、4。

2019年4月2日,运宏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运宏公司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其诉讼请求,后又因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运宏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苏州运宏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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