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107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瑞芳,女,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县。
因本案于2019年1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9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瑞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存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瑞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7年8月起,被告人刘瑞芳雇佣同案人张某(已判决),在本市白云区龙归南村球馆东北位一建筑物二楼无牌加工厂内,生产假冒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一代女皇”“Liangchijia靓齿佳”“珍嗖啦”注册商标的保健品。
2017年11月11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当场抓获张某,并缴获假冒“一代女皇”注册商标的软糖36罐(每罐10颗)及散装软糖460粒、假冒“Liangchijia靓齿佳”注册商标的保健品90瓶;
后在张代林带领下又到该工厂位于白云区龙归南村禾塘井二巷7号一楼的仓库,缴获假冒“一代女皇”注册商标的空包装罐16100个、假冒“乐家老铺”注册商标的米昔5箱(每箱100盒,每盒7袋)、假冒“珍嗖啦”注册商标的保健品13箱(每箱150盒,每盒7袋)及散装5000袋。
经鉴定,上述假冒保健品共价值人民币149,09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瑞芳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刘瑞芳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瑞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8月起,被告人刘瑞芳雇佣同案人张某,在本市白云区龙归南村球馆东北位一建筑物二楼无牌加工厂内,生产假冒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一代女皇”“Liangchijia靓齿佳”“珍嗖啦”注册商标的保健品。
2017年11月11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当场抓获张某,并缴获假冒“一代女皇”注册商标的软糖36罐(每罐10颗)及散装软糖460粒、假冒“Liangchijia靓齿佳”注册商标的保健品90瓶;
后在张代林带领下又到该工厂位于白云区龙归南村禾塘井二巷7号一楼的仓库,缴获假冒“一代女皇”注册商标的空包装罐16100个、假冒“乐家老铺”注册商标的米昔5箱(每箱100盒,每盒7袋)、假冒“珍嗖啦”注册商标的保健品13箱(每箱150盒,每盒7袋)及散装5000袋。
经鉴定,上述假冒保健品共价值人民币149,096元。
2018年5月14日,同案人张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9年1月2日,被告人刘瑞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赃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据材料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明细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同案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周某的证言,辨认材料,商标注册资料及授权委托、鉴定报告、价格证明等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刘瑞芳的供述,同案人张某的刑事判决书,身份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瑞芳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瑞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瑞芳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刘瑞芳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刘瑞芳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瑞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20年5月1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丘志新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筱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