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5民初2529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弼赫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根友。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弼赫玩具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