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82民初1261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阳阳茶庄,工商注册地址如皋市。
经营者:宗卫阳,男,198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如皋市阳阳茶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9年3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和解款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