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586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
委托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迪,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江高蔡永存水果档,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广花路边江村市场A区023号。
经营者:蔡永存。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江高蔡永存水果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江高蔡永存水果档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