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5民初第7592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秀峰,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瑞南,男,汉族,1963年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易瑞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原告系第53237号、第1792324号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商标的商品主要有:电饭煲、电高压锅、电灶、电水壶、电油炸锅等,且于2008年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全国家电知名品牌,2011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作为上述商标的所有人,原告对上述商标享有专用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使用该商标均应获得原告的授权许可。
现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53237号、第1792324号商标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本案被告没有提出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