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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发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3刑初739号
案件名称罗发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发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3刑初73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发,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

因本案于2018年7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范少平,是广东平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苏维,是广东德纳(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9]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发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少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发及其辩护人范少平、苏维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26日期间,被告人罗发在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新环街10号之三号一楼其所经营的广州蒂福尼珠宝有限公司内,聘用袁某1、戴某1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大量生产假冒“TIFFANY&CO.”、“VCA”、“Cartier”、“BVLGARI”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并通过微信向微信名为“谁明浪子心”、“yeyihan668(银轩)”等人销售牟利。

其中,仅在2018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罗发向“谁明浪子心”微信销售金额就已达人民币64031元。

公安机关于2018年7月26日在上址抓获被告人罗发,并当场缴获假冒“Tiffany&CO”吊坠项链6条、手链7条、迷你微笑吊坠项链2条、迷你微笑吊坠项链20条,假冒“VCA”项链9条,假冒“Cartier”项链3条、“BVLGARI”手镯48只等首饰成品一批以及大量半成品首饰、配件、发货单据等物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发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发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发承认控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在本案中,被告人所涉及的犯罪金额不大,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不大;

2.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初犯,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3.被告人所经营的企业有员工十几人,公司客户都是由被告开发的,整个公司都是由被告人苦苦支撑起来,由于其被刑事拘留,导致公司经营业绩直接下滑,面临停产,其所聘请的工人也面临失业的风险。

综上,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具有上述酌定从轻情节,充分考虑创业艰辛及工人找工作不易,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26日期间,被告人罗发在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新环街10号之三号一楼其所经营的广州蒂福尼珠宝有限公司内,聘用袁某1、戴某1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大量生产假冒“TIFFANY&CO.”、“VCA”、“Cartier”、“BVLGARI”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并通过微信向微信名为“谁明浪子心”、“yeyihan668(银轩)”等人销售牟利。

其中,仅在2018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罗发向“谁明浪子心”微信销售金额就已达人民币64031元。

公安机关于2018年7月26日在上址抓获被告人罗发,并当场缴获假冒“Tiffany&CO”吊坠项链6条、手链7条、迷你微笑吊坠项链2条、迷你微笑吊坠项链20条,假冒“VCA”项链9条,假冒“Cartier”项链3条、“BVLGARI”手镯48只等首饰成品一批以及大量半成品首饰、配件、发货单据等物品。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自愿代被告人罗发缴纳罚金3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发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代理人张某的陈述,证人袁某1、郭某1、吴某、廉某、胡某、宁某1、戴某1的证言,被告人罗发供述,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害单位委托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委托授权证明材料,未授权声明书,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受迪奥、卡地亚、VCA、BVLGARI、蒂芙尼几个品牌商品生产公司委托出具的《鉴定证明》、《初步鉴定书》、《价格证明》,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查扣的假冒宝格丽品牌手镯出具鉴定书、真假品对比说明,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办案说明,被告人罗发2016年涉案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发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鉴于被告人罗发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自愿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罗发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被告人预交款中缴纳,上缴国库)。

二、依法扣押的假冒“TIFFANY&CO.”、“VCA”、“Cartier”、“BVLGARI”注册商标等物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上述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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