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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鸿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知民初128号
案件名称郑州鸿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鸿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28号原告:郑州鸿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华、王易飞(实习),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

被告: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光文路。

法定代表人:王中楠,董事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郑州鸿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郑州鸿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ZL20140744819.9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调查中发现被告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天猫开设的“globalkids旗舰店”销售的产品涉嫌侵犯原告的发明专利,遂诉至法院。

请求:1.判令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发明专利的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

2.判令浙江天猫网络有死公司立即删除侵权的图片及连接;

3.判令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专利临时保护费50万元,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支付100万元。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二被告的住所地不在郑州市,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请求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均属于侵权类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由于附着了商标或者其他权利的商品具有大范围的可流通性,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有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的特殊性。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指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该条规定,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除了大量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外,仅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管辖依据,而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

本案中,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是通过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参照前述司法解释规定,郑州鸿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以及该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是浙江省杭州市。

郑州鸿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在公司住所地之外的其他地区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应以该住所地作为对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相应行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该条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补充规定。

对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确定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存在一定的困难,故司法解释该条进行了明确。

由于合同案件与侵犯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存在较大的不同,合同案件一般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且其影响基本仅限于特定的行为和特定的当事人,而在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当事人通过网络购物方式取得被诉侵权产品,虽然形式上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并无区别,但其所提出的侵权主张并非仅针对这一特定的产品,而是包含了特定权利的所有产品;

其主张也并非仅针对合同的另一方主体,而可能是专此产品相关的、根据法律规定可能构成侵权的其他各方主体。

考虑到上述区别,并考虑到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对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有专门的规定,在此类案件中,如果原告通过网络购物方式购买被诉侵权产品,不宜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

郑州市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侵权行为地,因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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