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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莞城御品鲜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1民初1251号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莞城御品鲜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莞城御品鲜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1251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莞城御品鲜饮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兴塘社区东纵路2号地王广场熙景台商铺104号。

经营者:张青,女,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莞城御品鲜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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