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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合成物有限公司、思瑞安复合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与临沂阿鲁克邦复合板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7执134号
案件名称3A合成物有限公司、思瑞安复合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与临沂阿鲁克邦复合板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A合成物有限公司;思瑞安复合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临沂阿鲁克邦复合板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7执134号申请执行人:3A合成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基冯路10号。

企业管理人:DRWERNER。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煜章,上海国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思瑞安复合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TAREKHADDAD,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煜章,上海国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临沂阿鲁克邦复合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红土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芳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宾,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关于3A合成物有限公司、思瑞安复合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与临沂阿鲁克邦复合板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因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已受理,且于2019年4月26日将本案案款6396578元转入本院案款专户,请求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且该公司提供了足额担保,其中止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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