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24号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C8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BAIXU,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琴,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106国道旁土名“沙片”自编181号A栋首至二层,B栋首至三层,C、D、E、H、G栋首层广州市富煌五金综合批发市场自编第B2018号(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韦益祖。
被告:黄家鸿,男,1993年10月15日生,住广东省饶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家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家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家鸿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或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黄家鸿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南京市作为网络购物收货地,并非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故本案不应当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黄家鸿的理由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黄家鸿的住所地在广东省饶平县,故本案应当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专利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过网络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收货地为江苏省南京市,因此江苏省南京市系侵权结果的发生地。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批机构并跨区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规定,对于发生在江苏省南京市的专利权纠纷案件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本院作为侵权结果的发生地的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据此,被告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家鸿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家鸿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60元,由被告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家鸿各负担8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