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市建邺区长虹路福珍食杂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民初2630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市建邺区长虹路福珍食杂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市建邺区长虹路福珍食杂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1民初2630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天园街238号621房。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松,男,汉族,1987年3月12日生,该公司法务经理,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建邺区长虹路福珍食杂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长虹路249号长虹大市场外厅10号。

经营者:陈玉珍。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懋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长虹路福珍食杂经营部(以下简称福珍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百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福珍经营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获得“果汁机(可冲泡茶叶)”外观设计专利(201130224469.0)的独占许可权,使用费为每年20万元;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开设的实体店铺里销售多功能萃茶机(ST-816e.Blenders)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抢占了原告专利产品的市场,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福珍经营部未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4日,案外人蔡文鸿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果汁机(可冲泡茶叶)”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11年12月1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13022××××.0,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

涉案专利由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组成。

本外观设计的产品设计要点在于:主视图的外形设计。

2016年3月28日,原告百懋公司与蔡文鸿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蔡文鸿以独占许可的方式将该专利许可给原告百懋公司在中国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进口其专利产品,使用费为每年20万元,期限为5年。

该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2014年5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是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被告福珍经营部成立于1999年4月13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

日用杂品销售。

2018年6月6日,申请人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康松通过公证证据保全的方式,在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员章某、公证员助理潘潇的现场监督下,来到江苏省南京市长虹街249-8号,店铺名称为“帝融国际南京福珍经营部餐饮系统服务商”的店铺内,李康松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支付人民币购买了“萃茶机”一台,价值人民币500元,并现场取得该店铺开具的“南京帝融国际销售单”一张、名片一张(现场拍得照片两张),李康松对该商铺外观进行拍照。

并将所购物品及上述票据交由公证人员保管。

后回到公证处,李康松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手机对购买物品进行拍照后,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进行封存、拍照。

公证员将所拍照片进行打印(若干张),将票据原件、实物封存后交由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保管。

2018年6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出具(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5247号公证书,照片打印件7张作为附件与公证书相粘连。

庭审中,当事人当庭确认公证取证实物封签完好。

原告当庭拆封被控侵权产品。

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盒内有主机一台、杯体两个、杯盖一个、说明书一本、销售单据一张、一张名片及一根电线。

原告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其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比对认为:1.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均由主机和调理杯组成;

2.主机整体大致为四棱台形,长宽高比例接近;

3.主面板上半部分分布一排平行并列的按钮,左边和正中各有一个圆形按钮,左边一个方形按钮;

4.调理杯杯体整体成圆柱体,杯盖均为圆形,且中间有圆形凸起,把手均呈“7”型。

两者不同在于底座的排风口设计不相同。

两者整体相近似。

另,原告主张其为本次诉讼支付合理费用23680元,并提交了律师费12000元、公证费4500元等票据。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专利号为ZL20113022××××.0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5247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及庭审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蔡文鸿是名称为“果汁机(可冲泡茶叶)”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权处于合法有效状态,蔡文鸿以独占许可方式许可原告实施该专利,原告享有独占实施专利的权利,可以提起本案诉讼。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果汁机;

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主要区别在于主机底座的排风口设计不相同,该区别在产品底部,一般消费者通常不会观察到,属于细微差别,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并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落入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原告百懋公司从福珍经营部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被告存在销售和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且该被控侵权产品为“三无”产品。

因此,被告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被告福珍经营部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具有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能力、生产行为的事实和证据,故原告主张被告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的依据不足,其要求被告停止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原告主张8万元的赔偿数额,但其既未提供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的证据,也未提供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证据,并在庭审中明确请求适用法定赔偿。

本院综合考量涉案专利权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3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市建邺区长虹路福珍食杂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ZL201130224469.0号“果汁机(可冲泡茶叶)”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南京市建邺区长虹路福珍食杂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南京市建邺区长虹路福珍食杂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往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