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2113号 原告:泸州金典在线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镇安宁大道三段20号。
法定代表人:付新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莺,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佳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二里2号楼1层商业26。
法定代表人:颜涛,总经理。
被告:四川邛峡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峡市金六福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左平,总经理。
以上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阳锟,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泸州金典在线酒类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四川邛峡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泸州金典在线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金典在线酒类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金典在线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泸州金典在线酒类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