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3770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吉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299号网商产业园877号(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杜发展。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市吉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