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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双流区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1民初1825号
案件名称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双流区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双流区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民初1825号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二路5号-3。

法定代表人:刘春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辉,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洪涛,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区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经营场所双流区东升街道贾家巷24号。

经营者:杨荣富。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红娟,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望开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薇薇新娘公司)与被告双流区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以下简称薇薇新娘摄影店)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1.判令被告薇薇新娘摄影店停止侵犯第3419936号“薇薇新娘”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被告薇薇新娘摄影店赔偿薇薇新娘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20000元;

3.判令被告百度网讯公司连带赔偿薇薇新娘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0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薇薇新娘公司系第3419936号“薇薇新娘”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薇薇新娘摄影店未经许可,在其实体店铺中和被告百度网讯公司经营的糯米网(××)上擅自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字号、店招和广告宣传,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百度网讯公司故意为被告薇薇新娘摄影店提供便利条件,构成帮助侵权,应当就被告薇薇新娘摄影店在网络上的侵权行为在8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薇薇新娘摄影店辩称: 1.对原告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有异议;

2.认可在字号、店铺店招、广告宣传及糯米网店铺店招中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但不知道涉案商标已被注册;

3.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被告百度网讯公司辩称,1、涉案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0类,被告薇薇新娘摄影店没有侵犯原告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2、被告薇薇新娘摄影店对其字号的使用系对涉案商标的合理使用;

3、其系网络平台公司,仅提供网络平台服务,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履行了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义务,并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及时对涉案信息进行了技术处理,故未构成帮助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 第一、关于权利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原告为商标权人,因 第3419936号注册商标证证明涉案商标在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为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被告薇薇新娘摄影店对涉案商标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辩称不予采纳。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案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属于第40类(照相底片冲洗;

照相冲印;

照相印刷;

照相排版;

艺术品装框;

艺术品装帧),而被告薇薇新娘摄影店的经营范围为摄影服务,两者的服务均属于摄影、拍照、照相等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存在密切的关联和交叉,相关公众一般会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属于类似服务;

被诉侵权标识“薇薇新娘”与涉案商标在笔画特点和表现形式上近乎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故构成近似。

被告薇薇新娘摄影店未经许可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导致混淆,构成侵权,因 被告薇薇新娘摄影店认可在字号、店铺店招、广告宣传及糯米网店铺店招中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

关于被告百度网讯公司是否提供了帮助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百度网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应当在本案中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需要看其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该网络用户上传的信息涉嫌侵犯原告商标权。

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将糯米网上存在的侵权信息告知被告百度网讯公司,被告百度网讯公司不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且被告百度网讯公司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及时对涉案信息进行了技术处理,因此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百度网讯公司存在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却仍然故意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故对薇薇新娘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薇薇新娘摄影店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本院综合考虑被告薇薇新娘摄影店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出庭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薇薇新娘摄影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双流区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停止在字号、店铺店招、广告宣传及糯米网店铺店招中使用“薇薇新娘”字样;

二、被告双流区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三、驳回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双流区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1188元,双流区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负担15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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