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14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特别授权),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银座商城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宁市太白东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顾伟。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再坚持诉讼已无实际意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