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民终30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朱湾镇海风世纪华联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定远县朱湾镇朱湾街新湾大道与长汉路交汇处。
经营者:孙海风。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湾镇海风世纪华联超市因与被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朱湾镇海风世纪华联超市的起诉。
朱湾镇海风世纪华联超市亦同意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湾镇海风世纪华联超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