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终33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俊,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婧,女,1987年6月27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桐庐万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高家路**v> 法定代表人:何洪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力,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林峰,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俊与被上诉人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桐庐万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2民初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俊于2019年5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俊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上诉人刘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