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410号原告:陈真能,男,汉族,1983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娴,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禾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紫荆道**广州芳村景致国际酒店用品城自编**423a。
法定代表人:黄涵兵。
被告:深圳市德勤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工业大道**iv>法定代表人:林日科。
原告陈真能与被告广州禾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勤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530462360.9、名称:车载手机支架(TFS-L00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真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真能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