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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真能与广州禾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勤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1410号
案件名称陈真能与广州禾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勤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真能;广州禾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勤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410号原告:陈真能,男,汉族,1983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娴,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禾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紫荆道**广州芳村景致国际酒店用品城自编**423a。

法定代表人:黄涵兵。

被告:深圳市德勤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工业大道**iv>法定代表人:林日科。

原告陈真能与被告广州禾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勤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530462360.9、名称:车载手机支架(TFS-L00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真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真能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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