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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习水县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3民初130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习水县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习水县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民初13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习水县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虹顶社区红都世纪城**门面至6-1-10门面一社会信用代码:×××073。

法定代表人:代桂高。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习水县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多交的275元案件受理费,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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