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初1966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志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良茂凯悦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烟台路**。
法定代表人:曲永军。
被告:青岛良茂凯悦百货有限公司日庄购物广场,,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日庄镇驻地 负责人:曲永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良茂凯悦百货有限公司、青岛良茂凯悦百货有限公司日庄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良茂凯悦百货有限公司、青岛良茂凯悦百货有限公司日庄购物广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