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3232号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湾镇清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童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红,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