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民初39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山亭艾湖加油站,经营地,经营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桑村镇艾湖村北留公路31处路南。
投资人:史敬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季,枣庄山亭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山亭艾湖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