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刑更1089号 罪犯司贵民,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人,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3)北四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司贵民有期徒刑九年。
2017年11月24日减刑七个月。
现已执行刑期四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司贵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刘清敏、赵明高,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吉、王煜出庭履行职务。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司贵民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司贵民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司贵民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
对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司贵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