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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乐平嘉里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2民初39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乐平嘉里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乐平嘉里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2民初39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平嘉里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大连路**赣东北商贸城**楼嘉里购物中心社会信用代码:×××K33。

法定代表人:俞坚,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平嘉里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5091186号“大润发”、第5293126号“RT-Mart”、第4072235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大润发”字号并变更其名称,新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大润发”字样;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寄送《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EMS号:1048355613033),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3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同日,原告还向本院寄送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中赔偿金额,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之规定,本案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举证期限已于2019年5月13日届满,其自2019年5月14日提出减少诉讼请求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因此,对其减少诉讼请求中赔偿金额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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