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初5039号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勇,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李记粮油店,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舵落口生鲜市场**,实际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4区A栋2号。
经营者李守标。
被告:京山德祥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四岭村。
法定代表人:范德周,该公司经理。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李记粮油店、被告京山德祥米业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19年4月15日,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