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初26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城区爱蒙利亚超市车站东街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东街**。
经营者:赵政杰,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恒昌小区**楼****。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城区爱蒙利亚超市车站东街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