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7288号之一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龚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TANWERNYUEN,总裁。
被告:杭州启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应晓天。
被告:杭州锋奇光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应晓天。
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杭州启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锋奇光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奇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