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522号罪犯杨福来,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河南省新密市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2016)豫01刑初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福来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
罪犯杨福来于2017年3月23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
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杨福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杨福来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福来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7年12月、2018年5月、2018年10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
半年评审情况为:2017年下较差、2018年上优秀、2018年下良好。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福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福来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