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430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靖,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雯雯,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区冀诺综合商店,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天元商务大厦**底商**。
经营者:潘欣,该综合商店负责人。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区冀诺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