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458号之一 原告:叶根林,男,196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莎莎,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默,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和成盛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兴东街**院**楼**602。
法定代表人:李吾,该公司经理。
被告:邢台成瑄瑶家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丰州镇魏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靳婷婷,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根林与被告北京和成盛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邢台成瑄瑶家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
原告叶根林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根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根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