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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根林与北京和成盛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邢台成瑄瑶家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1458号之一
案件名称叶根林与北京和成盛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邢台成瑄瑶家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根林;北京和成盛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邢台成瑄瑶家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458号之一 原告:叶根林,男,196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莎莎,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默,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和成盛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兴东街**院**楼**602。

法定代表人:李吾,该公司经理。

被告:邢台成瑄瑶家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丰州镇魏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靳婷婷,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根林与被告北京和成盛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邢台成瑄瑶家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

原告叶根林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根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根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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