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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尹石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8553号
案件名称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尹石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尹石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04民初8553号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东,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石龙,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牌公司)与被告尹石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柒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石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柒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尹石龙:1.停止侵害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统称权利商标)专用权,停止销售被诉侵权商品;

2.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合计176,000元(其中合理开支为律师费1.6万元、公证费1,000元、时间戳取证费10元、购买被诉侵权商品费277元);

3.在拼多多手机应用软件首页以及《新民晚报》《东南早报》《湖南日报》正版(非中缝)醒目位置发布声明十五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审理中,柒牌公司确认涉案侵权行为已停止,申请撤回第1项判令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合计金额为12万元。

事实和理由:柒牌公司系权利商标专用权人。

经调查发现,尹石龙未经许可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衣然会美网络店铺中宣传、销售标注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同种商品,侵害了柒牌公司享有的权利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尹石龙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柒牌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经核准受让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T恤衫、衬衫等商品,经续展有效期自2001年1月21日至2021年1月20日。

柒牌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经核准受让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游泳衣、帽子等商品,有效期自2014年7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

柒牌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经核准受让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等商品,有效期自2014年8月14日至2024年8月13日。

柒牌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经核准受让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等商品,有效期自2016年11月21日至2026年11月2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0年1月25日在商评字(2010)第XXXXX号争议裁定书中,认定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6月,世界品牌实验室评测柒牌为2018年(第十五届)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品牌价值评估为510.86亿元,位列第82位。

尹石龙于拼多多平台开设编号为XXXXXX、名称为衣然会美的网络店铺。

2018年6月8日,拼多多平台的衣然会美网络店铺中商品名称中包含柒牌的商品种类共7种,售价为138元至199元不等,已拼件数为8件至473件不等。

同日,柒牌公司委托代理人购买了商品名称为柒牌短袖T恤衫……的商品,支付了138元,该商品显示已拼195件,单独购买139元,拼单购买138元;

另购买了商品名称为新款夏季柒牌短袖衬衫……的商品,支付了139元,该商品显示已拼473件,单独购买139元,拼单购买138元,商品评价中可见2018年1月至3月的商品为羊绒衫类服装。

上述信息及购买过程的影像资料进行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固化保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为此出具了认证证书。

被诉商品链接于2018年11月20日被拼多多平台禁售、翌日被店铺经营者删除。

2018年6月14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派员陪同柒牌公司委托代理人收取购买的被诉商品,查验商品并拍照,可见手提袋、包装袋、吊牌印制有标识,被诉商品胸口位置、吊牌印制有标识,被诉商品领标印制有标识。

之后对上述商品进行封存,出具(2018)沪徐证经字第XXXX号公证书。

审理中,勘验被诉商品,可见缝制较为粗糙,各处标注的标识信息与公证书一致;

登录天猫商城的柒牌官方旗舰店,其中男式短袖T恤的售价在179元至239元,合格证标注信息与被诉商品明显不同。

柒牌公司为涉案纠纷支出律师费1.6万元、公证费1,000元。

本院认为,柒牌公司系权利商标的注册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审理中,柒牌公司否认被诉商品系其商品,本院注意到,被诉商品制作较为粗糙,合格证标注的信息以及销售价格均与柒牌公司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存在明显差异,故本院采信被诉商品非柒牌公司生产或其授权厂商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误导公众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衣然会美网络店铺的商品名称,被诉商品以及手提袋、包装袋、吊牌、领标标注的、、、等标识,上述标识突出醒目易于识别,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

被诉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T恤衫等属于相同商品,经隔离比对,上述、、标识分别与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应认定构成相同;

商品名称中包含,应认定与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近似标识与前述相同标识混合使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本院认定被诉商品系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尹石龙销售行为侵害了柒牌公司享有的权利商标专用权。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审理中,柒牌公司确认被诉侵权行为已停止,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因尹石龙未提交证据证明侵权商品确有合法来源,故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柒牌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尹石龙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主张经济损失,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量权利商标的知名度、尹石龙的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权利商品及侵权商品的实际售价等因素予以酌定,另本院注意到,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显示被诉商品链接中包含有非被诉商品,在酌定经济损失金额时一并予以考量。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其中公证费、时间戳取证费、购买被诉商品费,均系合理、必要,本院予以支持。

其中律师费,本院将综合律师的实际工作量、案件疑难复杂程度、实际判赔额与诉请赔偿额的比例等因素酌情判定。

关于柒牌公司主张刊载声明消除影响。

本院认为,尹石龙侵权期间短、规模小,柒牌公司就涉案侵权行为对其商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柒牌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尹石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由本院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尹石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6万元;

二、驳回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2元,被告尹石龙负担8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孙 谧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诉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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