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146号原告:刘奎麟,男,汉族,1968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艳,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力峰,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海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路礼岗路****自编A050017。
负责人:翟增太。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敏,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金海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增太。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奎麟诉被告深圳市金海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市金海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奎麟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刘奎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