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牟磊,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执行人:青州市华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东夏镇堂子村。
法定代表人:刘晓清,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27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财产信息,经督促,被执行人青州市华武机械有限公司主动将款项人民币53350元转账至本院,扣除执行费650元后,余款527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