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1768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祥市金谷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洋梓镇汪李村。
法定代表人:陈纯德。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诉被告钟祥市金谷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