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10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西市鸿德手机配件批发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威海中路** 经营者:吕泉良。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莱西市鸿德手机配件批发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