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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邓立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422号
案件名称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邓立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邓立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422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天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立红,女,汉族,1979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隆回县,系已注销的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佳福便利店原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谢士成,男,汉族,1983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邵县,系被告的丈夫。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300元,原告多交纳的人民币1275元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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