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3255号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淑君,广东卓信(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凡伟,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凡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