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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高华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28民初49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高华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高华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民初4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华山(系西雅图眼镜店经营者),男,汉族,经营地,经营地湖北省巴东县iv>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高华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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