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670号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AltairEngineering,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密歇根州特洛伊市大比弗路**。
授权代表:HowardMorof,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白龙路西侧div>法定代表人:李磊,董事长。
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与被告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50元,减半收取计9375元,由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