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3139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冰,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郑冰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